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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尚志市****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分别于2006年至2007年间及2014至2017年间在黑龙江省尚志市国有林场管理局帽儿山林场施业区78林班3小班重点防护林区非法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2017年秋将非法开垦的林地承包给参农种植人参,造成原有林地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鉴定,崔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0.6455亩,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程度为严重。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2019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林权证、小班登记卡等;

2.证人史某某、管某某、卜某甲、卜某乙、卜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黑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所技术鉴定书;

5.黑龙江省森林公安局尚志分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毁坏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瑶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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