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甲以贩养吸,2017年开始通过茂南区**镇一个绰号叫“亚三”的人买来毒品海洛因后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甲在其家中或约定地点向吸毒人员崔某乙、崔某丙、崔某丁、何某某贩卖海洛因各一次,每次30元的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经过以及现场勘验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永东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电白区看守所(暂押茂名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