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0********,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住芒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谷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7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乡***村委会**村民小组,住芒市**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谷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5时,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乡***村委会**村**号被告人左某某、谷某某家中将其二人抓获,并当场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共计13.84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查,被告人左某某、谷某某自2018年7月以来,多次将毒品贩卖给吴某某、余某某、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谷某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谷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金周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被羁押于芒市看守所;被告人谷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视听资料光盘贰拾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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