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街**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20年1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酒后乘坐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粤C26****号出租车至本市香洲区前山新城后,因车费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左某某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吴某某的面部,造成其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身体所受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书证;4.监控视频;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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