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左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左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11963********,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小区**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10经本院决定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龙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左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罪;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肖某某、袁某某、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2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2020年3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唐山广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了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玉龙湾小区(一期),后更名为阳光豪庭住宅小区。2009年5月份的小区原始规划图纸记载绿地面积:5328平方米;2010年8月12日小区变更规划方案:增加了门脸房S1、S2,车库C1、C2;2011年6月13日小区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中:“绿化用地面积栏”未填写内容。小区增建的门脸房S1、S2被开发企业卖给吕某某、陈某甲夫妇。

2018年6月,被告人左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耿某某、肖某某等人以育龙湾小区设施不完善、建筑规划不合理、更改楼房设计、违规建设为由上访告状。2018年6月24日,被告人左某某以上述理由为要挟,向开发企业的保安部长陈某乙通过打电话的方式索要与其一同上访的10人每人5万元计50万元的封口费,同时再向其个人另行支付人民币30万元。因开发企业报警未得逞。

被告人左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视听资料:录音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相要挟,索要被害方钱财,因被害方报警未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某涉案金额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左某某的敲诈勒索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检察官助理  高静威

2020 年 4 月 9 日 

附:

    1.被告人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