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巫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22日22时左右,被告人巫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9K****号小型轿车从揭西县河婆街道滨江公园往百家楼方向行驶,途经农化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S*****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巫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6.6mg/100ml。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巫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谅解协议书、谅解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巫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巫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巫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某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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