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希某,男,维吾尔族,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11990********,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喀什市**乡**村**组**号,持有C1驾驶证,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9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5日至2017年2月19日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监视居住,2017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希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日,晚上23:30许时,被告人希某到喀什市**乡**村村委会旁边的一个店买了一瓶小老窖白酒回家喝喝完后,2017年1月3日,00:40许时,为了买烟驾驶自己的新Q****牌照号汽车行驶到**乡**村**组一个商铺前路段时,被在此路段巡逻执勤的警务人员发现酒后开车,将其移交给交警人员处理。
被告人希某血液样品检出157.1mg/100ml的酒精含量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结论4.视听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希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希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希某一个月十五天至二个月十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艾尼完·艾买尔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 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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