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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帕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喀市检二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女,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6531211993********,维吾尔族,大学本科程度,喀什市**导游,户籍地与现住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喀什市看守所2020年4月3日被喀什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柔某,女,维吾尔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11967********,职业:农民,住址:新疆喀什市**乡**村**组**号,此次交通肇事中被害人(死者)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帕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图尔贡·居麦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08:50时许,被告人帕某在喀什市**乡**村**组路段从东往西驾驶新Q****牌照号电动时,撞着同样方向走路的被害人柔某,被害人柔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柔某符合交通事故过程头部受到外力作用造成颅底骨折,颅内出血,多发脑挫裂伤导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喀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事故中,被告人帕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害人柔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认定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帕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自愿认罪人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力亚尔·麦麦提

助理检察员:麦胡拉尼江·麦麦提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1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8份,起诉书电子版,量刑建议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喀什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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