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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席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席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镇**楼村**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席某某驾驶皖******轻型普通货车自西向东行驶至蒙城县**镇**村庙**庄路段时,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席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现场勘查、尸体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法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牛志钊

2020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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