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常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847号

被告人常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乡**村**号,现住榆阳区**镇**村,务农。2019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的6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9时40分许,被告人常某某无证驾驶无户三雅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阳区**镇**村段处时,因观察不周,其二轮摩托车上栓系的铁链与路南边行走的张怀兰碰撞,致张怀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榆林市交警一大队队务会认定:常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怀兰无责任。

现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榆阳区**镇**村。联系电话18892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