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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平某某、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27********201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籍贯:山西省壶关县**镇**村,住本村**号,在襄垣县**煤矿打工。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02月09日出生,身份证号:510283********899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籍贯:重庆市合川区**镇**村,住本村**组**号,在襄垣县**煤矿打工,暂住襄垣县**煤矿。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襄垣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平某某、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2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平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饮酒仍将晋D*****号“起亚”牌小型客车交给其驾驶,后被告人平某某驾驶晋D*****号“起亚”牌小型客车(车内乘坐王某某、韩某某、张某某)沿故善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善福村路段时,遇同向前方武某某驾驶的“豪爵”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武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平某某驾车逃逸,逃逸过程中司机换做王某某,王某某驾驶晋D*****号“起亚”牌小型客车(车内乘坐平某某、韩某某、张某某)返回事故现场在没有对伤者武某某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及报警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返回驻地后,于当晚王某某驾驶晋D****P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平某某、韩某某)再次返回事故现场仍未对伤者武某某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及报警,驾车驶离现场。武某某于2019年10月23日经襄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现场检测平某某、王某某和武某某的尿样检测结果呈阴性;经鉴定武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闭合性损伤死亡;经司法鉴定平某某驾驶晋D*****号小型普通客车前脸右侧部与正常运动前行中的武某某驾驶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尾部接触碰撞成立。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平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武某某无责任。

平某某、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车辆和人口基本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平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平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罚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平冬冬无证饮酒的情况下,还要求平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一人死亡,发生事故后逃逸,两次驾车返回现场均未对伤者武某某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及报警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波

助理检察官 张义鹏  

                                   

                                 2020年2月11日

附:1.被告人平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共一百九十八页,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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