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831988********,汉族,中专文化,在开平市**安装有限公司,务工,户籍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现住开平市**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伍锦燕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庄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G8****号小轿车,行驶至**路**超市路段时,碰撞道路中间护栏,造成交通设施损坏的单方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庄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87.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庄某某的供述;
2.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秀媚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庄某某被羁押在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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