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阳检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庄文龙,男性,2000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9200009203916,汉族,高中文化,原系陕西杨凌军粮应急战保障储备库仓储部保管员,现无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住榆林市佳县方塌镇中咀峁村29号。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海丽,陕西纳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文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庄文龙酒后在榆林市榆阳区东沙驼峰路小竹签烤肉店门口与被害人白伟伟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后被告人庄文龙与被害人白伟伟以及被害人白伟伟叫来的马嘉辰、纪少波发生撕打,致被害人白伟伟、被告人庄文龙以及拉架的康乐媛受伤。
经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白伟伟的肢体皮肤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庄文龙头面部及右手部损伤程度均符合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庄文龙家属与被害人白伟伟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贺瑞、马嘉辰、纪少波、康乐媛、祁佳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伟伟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庄文龙的供述;
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文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文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文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高笑秋
检察官助理:井姣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庄文龙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联系电话:
15691253379、13109202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子光盘1张、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离职证明、抓捕经过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