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87********,汉族,中专学历,中共党员,个体,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2008年3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尚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6月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尚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犯罪嫌疑人庄某某在担任黑龙江省尚志市**镇**村村主任期间,在被害人吴某某(男,47岁)给中铁二十二局施工回填沉淀池因排水污染问题与该村八户村民发生纠纷且环保部门介入回填工程受阻时,利用吴某某着急施工和害怕施工无法顺利进行的心理,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帮助解决环保部门和村民为由向吴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0元作为赔偿款。庄某某将该笔款项用于还账和个人进修学习。2019年5月,庄某某因其他事情接受调查害怕事情败露,找到韩某某和韩某某将30,000元钱平分给八户村民,现该笔款项已起赃。
经侦查,被告人庄某某2019年5月31 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起赃笔录;
2.书证被告人庄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前科判决及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协议书、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派出所出警记录、环保局出具材料等;
3.证人韩某某、林某某、褚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5.被告人庄某某供述与辩解;
6.电子数据电话录音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敲诈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且被告人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至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瑶
2019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尚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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