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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莒县*********2019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城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同年8月2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庄**到莒县**街道墩头***超市内购物,在超市内百货架卖毛巾的地方发现了超市服务员徐**临时放置的OPPOReno品牌手机一部,庄**将该手机盗走。经莒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手机价值1200元。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庄**在其家中被莒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现场勘查笔录;4、超市内监控录像光盘;5、证人柳**等人证言;6、被害人徐**的陈述;7、被告人庄**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庄**到案后认罪认罚、如实供述,建议判处被告人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20年1月1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庄**现取保候审于莒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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