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庄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78********,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之一。因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广东省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庄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6时许,被告人庄某甲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某乙停放在揭西县河婆街道商业城宝塔路**食府门口的一辆本田牌100C女装公主摩托车。次日,被告人庄某甲以人民币1750元的价格将本田牌100C女装公主摩托车销赃给上砂镇一名摆地摊男子(具体姓名不详)。经揭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本田牌100C女装公主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综上,被告人庄某甲盗窃做案一宗,涉案金额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制作笔录,关于庄某甲的前科核查证明,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其他书证材料;3.被害人陈述:蔡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电子数据:DVD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跃彬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庄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一份,《刑事案件听取辩护人意见表》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DVD光盘一张,均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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