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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应宗坤、丁国女、李行武、李某甲、李某乙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应宗坤,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9日,2020年1月2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国女,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8日,2020年1月2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行武,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8日,2020年1月2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8日,2020年1月2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乡**村**自然村**号,住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单元**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28日,2020年1月21日经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应宗坤、丁国女、李行武、李某甲和李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12月初,被告人应宗坤在南昌市东湖区蒋巷街二次以每瓶220元的价格,从应某某(尚在追查中)处共计购入40瓶新泰洛奇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俗称“摇头水”),并以每瓶240元的价格售卖给被告人丁国女,应宗坤共计获利800元。

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应宗坤以每瓶240元的价格在南昌经开区盛世华庭幼儿园旁,卖给被告人丁国女100瓶新泰洛奇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应宗坤共获利2000元。

被告人李行武(被告人丁国女次子)出资4万元给丁国女用于购买毒品,并将其掌握的购买和销售毒品的渠道提供给丁国女。其后,丁国女和李行武伙同被告人李某甲(丁国女之夫)、李某乙(丁国女长子)贩卖新泰洛奇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摇头水”)。其间,丁国女负责购买和销售,李某甲、李某乙和李行武负责运送。

2019年11月下旬和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丁国女在嘉坊路豫章师范小学二次以300元的价格共计卖给证人王某某2瓶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均被王某某服用。

2019年12月8日、15日、19日、25日、27日,被告人丁国女在奥克斯盛世华庭小区附近分别以300元、300元、310元、320元、320元的价格,共计卖给证人付某某5瓶新泰洛奇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均被付某某服用。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丁国女、李某甲、李行武、李某乙被抓获归案。同时在丁国女驾乘的电动车内查获新泰洛奇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每瓶12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06g)二瓶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一瓶(每瓶6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2g)。经鉴定,检出可待因成份。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应宗坤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应宗坤、丁国女、李行武、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及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应宗坤、李行武、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宗坤三次向他人贩卖新泰洛奇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140瓶(每瓶12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06g),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宗坤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应宗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丁国女、李行武、李某甲、李某乙共同五次向他人贩卖新泰洛奇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共计5瓶(每瓶12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06g),二次向他人贩卖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一瓶(每瓶6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2g)共计二瓶,并被侦查机关查扣新泰洛奇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每瓶12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06g)二瓶和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一瓶(每瓶60ML,每100ML含磷酸可待因0.2g)。四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国女、李行武、李某甲、李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丁国女和李行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节,李某甲、李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李行武、李某甲及李某乙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李行武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李某甲、李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友根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应宗坤、丁国女、李行武、李某甲、李某乙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诉讼文书卷和主要证据卷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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