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昌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庞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乡**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赵某某、李某甲、张某甲(均已判刑)合谋租用翁某某(已判刑)经营的“**饭店”院子做场地,通过张某乙(已判刑)购买了大量劣质电子产品(平板电脑、充电宝、电子手表等)后,纠集被告人王某某、庞某某、丁某某(已判刑)、耿某某(已判刑)、张某乙等人等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免费摸奖”诱骗乘坐长途大巴车路过此处休息、用餐的乘客摸奖,再采取以暴力相威胁手段强迫摸奖乘客高价购买劣质电子产品。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于2018年1月11日至2月3日、同年2月21日至3月6日,在“**饭店”院子内采取上述形式强迫乘客雷某某支付700元购得一台平板电脑和一块手表;李某乙支付5600元只拿走一台平板电脑;阳某某支付700元购得一台平板电脑和一块手表;夏某某支付800元购得一部旧手机和一块手表;刘某某支付200元购得一只充电宝和一块手表;李某丙支付1398元购得一台平板电脑和一块手表;李某丁支付700元购得一台平板电脑和一块手表;许某某支付1400元购得一块手表和一台电脑;陈某甲支付700元购得一部手机;陈某乙支付700元购得一部手机;陈某丙支付700元购得一台平板电脑。上述11位被害人的款额共计13598元,均通过李某甲的“随行付”账户二维码非法获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
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免费摸奖”为诱饵,诱骗被害人摸奖后,强迫被害人支付相应的金额购买劣质电子产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系恶势力犯罪集团一般成员,被告人庞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振华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庞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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