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州市院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庞某某,绰号“细佬”,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户籍住址化州市**街道办**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9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何某甲开摩托车在**圩时,与一辆宝马上对向相遇,随后,双方为避让一事发生争执,不欢而散。到了当天晚上的21时许,何某甲(在逃)纠集庞某某、何某乙(在逃)、温某某(另案处理)、“亚九”(未查明身份、在逃)等人在化州市**街道办**圩**网吧旁边集合。集合后由何某甲先简单陈述事情的起因后,再一起商量如何砸烂宝马车出气一事,随后,由庞某某驾驶一辆无牌吉普汽车搭着何某甲等人(温某某坐在副驾驶室、庞某某、何某乙等人从在驾驶室后坐),最后,庞某某等人在**圩邮政银行附近出租屋楼下挨河边处找到被害人张某某的宝马车,之后由何某甲、何某乙两人分别手持“步步紧”(建筑工具)从车窗伸出,对张某某的宝马小汽车进行打砸,将张某某宝马小汽车的车窗、后视镜、副驾驶车门等部位砸毁。经化州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化价认[2020]088号),被毁坏的宝马牌小汽车的损失金额合计为伍仟捌佰捌拾伍元(¥58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结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锋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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