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新余市渝水区**村委**村**号,住新余市渝水区**村委**村**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廖某某在新余市渝水区**路**小区旁租用店面用于开设麻将馆,从2016年8月开始提供麻将桌供他人赌博并收取台费,该麻将馆共设八张麻将桌,赌博方式为人民币100元或200元一把并可摸四个“码”的“转转麻将”,每名参赌人员需向廖某某缴纳50元台费。2016年9月8日,渝水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在该麻将馆现场抓获参赌人员31人,查获赌资人民币159000元。自麻将馆开业至被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非法营利人民币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忠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共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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