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9日凌晨1时许,彭某(在逃)骑一辆摩托车到**镇**村廖某某家中找到被告人廖某某,二人商定到**镇**村海边盗窃摩托车,后途经北和镇昌金村时,看见村中有一小卖部,彭某就停车去查看后告诉廖某某小卖部中有个妇女在睡觉以及卖东西的架子上有一个袋子,里面可能有钱,并商量到小卖部破门将里面的一个袋子抢走。随后两人就走去小卖部门口处用脚踹门,踹门过程中将该店睡熟的妇女黄某吵醒,后该妇女顶住门反抗,被告人廖某某与彭某使用暴力将大门推开,致黄某摔倒在地上,后被告人廖某某将黄某戴在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然后两人离开现场。至当日早上11时左右,廖某某一人将抢劫来的该条金项链拿到覃斗圩**店以4500或4600元(具体数目其已不记得)卖掉,后廖某某将卖得的赃款分给彭某2100或2500元(具体数目其已不记得),剩下的赃款被其已在日常生活中花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监控视频光碟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廖某甲、劳某某、劳某甲、劳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的陈述;5.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8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光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碟陆张。
3.扣押的监控视频光碟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