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延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8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街**号,住阳城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21999********,汉族,江西**学院**,户籍所在地阳城县**镇**路**号,住阳城县**镇**村**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延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和朋友郭某某、马某某、李某甲酒后到阳城县县城“真爱星座”歌厅803包间唱歌。期间,郭某某陪女朋友马某某上卫生间时与丁某某发生口角,遭到丁某某辱骂。后丁某某在825包间门口继续骂郭某某,用手势进行挑衅,并再次返回至卫生间门口与郭某某发生争执。郭某某、马某某从卫生间返回路过825包间门外时,双方再次发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甲上卫生间时,看见郭某某、马某某与对方争吵,便返回包间叫李某甲去和对方理论。期间,丁某某的朋友梁某某、李某乙将双方劝开,郭某某、马某某返回了803包间。张某甲、李某甲仍要找丁某某闹事,被梁某某、李某乙拦住。但被告人张某甲不听劝阻,强行挣脱后又到825包间外挑事,辱骂丁某某等人,马某某、郭某某、李某甲等人也到丁某某包间外辱骂对方。梁某某拦下张某甲进行劝说,张某甲对梁某某叫嚷,梁某某又多次劝阻、拦下闹事的张某甲和李某甲。后梁某某和李某乙又劝说郭某某、马某某、李某甲等人返回包间,张某甲不听劝阻继续闹事,并在丁某某身上踹了一脚。后梁某某在803包间劝说马某某、郭某某等人,并答应让丁某某给马某某道歉。
23时34分许,丁某某和朋友李某丙、李某乙、王某甲等人离开歌厅在楼下等候梁某某时,张某乙得知该丈夫丁某某与人发生冲突来到歌厅楼下,并与李某乙一起返回歌厅寻找梁某某。梁某某和张某甲、马某某、郭某某、李某甲从包间出来后到歌厅楼下时,丁某某与郭某某等人再次发生冲突,梁某某在丁某某脸上扇打耳光,并让丁某某给马某某道了歉。后丁某某与郭某某等人继续口角,张某乙从歌厅出来对丁某某进行了劝阻。被告人张某甲再次给家里打电话,并和丁某某等人说“谁都不要走,我哥就来了”。后梁某某、李某乙再次劝说郭某某、马某某、张某甲、李某甲等人离开现场。被告人延某某在得知有人要打该妻弟张某甲后,驾驶摩托车赶到“真爱星座”歌厅门外,和张某甲一起寻找丁某某等人闹事,郭某某、马某某、李某甲等人跟着返回现场。在被告人张某甲的指引下,被告人延某某对李某乙、丁某某、张某乙和王某乙等人进行殴打,将张某乙打跑,丁某某朋友李某丙见状在延某某腿上踹了一脚,延某某、张某甲、马某某、郭某某、李某甲五人又对李某丙进行殴打。王某乙在阻拦时再次遭到被告人延某某的殴打,被告人张某甲、延某某一起对王某乙和丁某某进行殴打。郭某某、马某某、李某甲将李某丙追至歌厅门外轿车边继续殴打。后被告人延某某也来到车边对李某丙进行殴打,并再次殴打拦架的王某乙。期间,被告人延某某、张某甲多次对着丁某某一方叫嚣闹事,直至民警到现场处警才停止。经鉴定,李某丙、王某乙、张某乙、延某某之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延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王某乙、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李某甲、郭某某、马某某、李某乙、丁某某、梁某某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张某乙、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延某某、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
6.现场图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延某某、张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晋阳
2020年5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延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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