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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开某诈骗案件)(公开版)_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陶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开**,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221998********,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善县,住新疆鄯善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阿克陶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克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阿克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开**在2019年4月期间,利用微信以买卖鸵鸟为由诈两个被害人10550元,已挽回损失9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开**6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努热曼吐尔逊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阿克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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