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克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开**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开**在2019年4月期间,利用微信以买卖鸵鸟为由诈两个被害人10550元,已挽回损失9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开**6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努热曼吐尔逊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在阿克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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