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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兵来盗窃案)(公开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兵来,曾用名张春兵,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茶陵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4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5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3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兵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兵来至株洲市天元区**园6队的散户李某某家,通过撬锁入室实施盗窃,在屋内盗得一台手提电脑、香烟等财物;

2、2019年7月18日凌晨,被告人张兵来至株洲市天元区**园**队散户易某某家,溜门入室进行盗窃,在房内盗得2台手机;

3、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兵来至株洲市天元区**园7队散户杨某某家,溜门入室进行盗窃,在房内盗得1台vivo手机;

4、2019年6、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兵来至株洲市天元区**园8队散户朱某某家,溜门入室进行盗窃,在房内盗得1台vivo手机;

5、2019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兵来至株洲市天元区**东路公交站旁**冲7队散户欧某某家,溜门入室进行盗窃,在房内盗得1台华为手机;

6、2019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兵来至株洲市天元区**园13队散户张某乙家,溜门入室进行盗窃,在房内盗得1台****手机。

另依法查明: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900元。被告人张兵来于2019年12月20日在株洲市茶陵县**宾馆内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易某某、李某某、朱某某等人与证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兵来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现场;7.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兵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兵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均系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兵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兵来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张兵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谭向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兵来现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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