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乡**村**组,现暂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办**村出租房。2018年1月10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镇**村**组,现暂住安顺市西秀区**出租房。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张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家喻五洲名门三号地工地,将放置在该工地一栋在建楼二楼的扣件盗走。两人逃离至西秀区二环路安顺市新政府大楼对面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盗扣件共计1872个,鉴定价值人民币9360元。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公安机关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西秀区发改局出具的鉴定意见;5.张某、张某某的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现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 婧
检察官助理:颜志博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6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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