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镇**村*组,系村民。2019年7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办**村,系村民。2018年2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解回重审,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办**村*组,系村民。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现住韩城市**村*组,系村民。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段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2月3日下午,韩城市**镇**村村民张某乙与彭某某因供应该村境内中石油井场生活用水一事发生矛盾,张某乙之子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拉水车途径**村南梁中往石油井场送水时,遭遇彭某某、彭某甲两兄弟拦挡,双方引发口角,张某某心生不满,遂纠集被告人范某某、段某某、张某甲到现场,与彭某某两兄弟理论,引发冲突,张某某四人即手持镐把殴打彭某某、彭某甲,致其二人分别受伤。经鉴定,彭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9年7月7日、8月25日、8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段某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段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段某某、张某甲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致一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为主犯,被告人段某某、张某甲为从犯,其中张某某、段某某、张某甲有自首表现,范某某构成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张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钢战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范某某、段某某、张某甲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被害人彭某甲、彭某乙附带民事诉讼。
4. 《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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