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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袁某某抢劫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7********,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路**号。2005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5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8年8月15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4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路**号。2008年8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和袁某某商量实施抢劫,后张某某准备了菜刀等作案工具,次日晚上22时38分许,张某某、袁某某均戴摩托车头盔,携带菜刀,张某某骑车载袁某某到南平市建阳区万晟皇庭**号楼楼下,二人爬楼梯到**号楼**单元**层安全通道内伺机抢劫。2019年11月30日0时许,被害人胡某某从南平市建阳区万晟皇庭**号楼**单元**室走出到电梯口,袁某某上前把刀架在胡的脖子上将其挟持到安全通道内,从其口袋内取出房门钥匙,打开**室房门,张某某,袁某某挟持胡某某进入客厅,被害人韦某某站在房间门口,袁某某上前把刀架在韦某某的脖子上让其回房间,张某某也带着胡某某进入该房间。袁某某胁迫韦某某将“850”网站上的积分出售,将售得的人民币19000元通过扫描收款码方式转入张某某向黄某某借的微信账户中,张某某、袁某某又胁迫韦某某和胡某某将房间内另外六台手机微信、支付宝账户里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1838元通过扫码的方式转入向黄某某借的账户中,后张、袁二人用透明胶带将韦某某和胡某某的双手捆绑并逃离现场。

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在云南省瑞丽市农垦路吉祥宾馆出租屋3楼306室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民警抓获,从张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1133元、一部vivo手机,从袁某某处扣押一部vivo手机。2020年3月18日,从黄某某处扣押赃款人民币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人民币11279元、手机两部;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信息查询单、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黄某某、王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持凶器抢劫,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均有犯罪前科,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部分赃款、赃物被扣押,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袁某某在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八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建军

检察官助理李繁明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袁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建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暂扣赃款人民币11279元、两部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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