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陈某某、石某某等诈骗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19〕396号

被告人张**,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宁陵县珠江路昌龙御苑小区。因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11月21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29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9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耿楼村三里庙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赵口村石营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2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29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5月29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1********,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耿楼村三里庙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3********,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北屯市**团*连租房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7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崔庄村,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3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陈**、石**、刘**、朱**、崔**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已告知被告人张**、陈**、石**、刘**、朱**、崔**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3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陈**、石**、刘**、朱**、崔**,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9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于2019年10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8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张**伙同刘**、陈**、石**、朱**在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路与昆仑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南商丘一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刘**、陈**夫妻的儿子结婚急需用钱为名用一棕色辆吉利博越汽车在该公司做汽车分期贷款手续为由骗取该公司9.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崔**明知上述9.5万元系诈骗所得赃款,仍以连锁经营业入份额为名,收取被告人刘**、朱**共计4.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张*、张**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的陈述;4、被告人张**、陈**、石**、刘**、朱**、崔**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陈**、石**、刘**、朱**、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陈**、石**、刘**、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的方法掩饰、隐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张**、石**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刘**现取保候审(17530******)、被告人朱**现取保候审(18537******)、被告人陈**现取保候审(17530******)、被告人崔**(18637******)。

  2、侦查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