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村**坊组**号,现住奉新县**镇**路。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项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家住奉新县**镇**村**组**号,现住奉新县**镇**路。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和项某某经商议由张某某在奉新县**镇***路***公司宿舍旁租用一栋两层民房,两人先后将八张麻将桌放置在内供人赌博收取台费,并联系人来打麻将,每日收取台费200元左右。直至2019年2月14日被查处时共收取台费16000元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各分人民币8000元左右。案发后,张某某、项某某犯罪所得人民币8000元已被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将机照片等物证;2、到案经过、罚没款专用现金缴款单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傅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与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辉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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