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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5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山东省诸城市,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莒县*集团职工,住诸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9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20时0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G*****号牌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莒县店子集街道宏大彩瓦有限公司路段处,与行人张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陪同被害人张某甲前往莒县人民医院就医,后从莒县人民医院返回事故现场向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行车记录仪视频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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