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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平市院侦查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5********,初中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咸阳市**市**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11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0日被兴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3日1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D****7小型普通客车沿**迎宾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正西村村口路段右转驶入中石油加油站时,与从辅道进入迎宾大道的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张某甲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下车询问被害人发现无事后未报案,并驶离现场。被害人的儿子张某乙于2019年2月25日来案。兴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3月8日下发兴公交认字[2019]第097号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46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在进行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甲无责任。被害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7日因医治无效死亡。2019年7月11日由兴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结论为张某甲死亡原因系重度颅脑损伤开颅术后长期昏迷性卧床继发肺部感染,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等物证;2.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户籍信息、权利义务告知书、尸检报告、兴公交认字(2019)第0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书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超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12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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