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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56********,汉族,文盲,务农,现住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无号牌宗申110型三轮摩托车,沿金碑路由板堰村部往槐树湾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金碑路36公里500米(槐树湾街道周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将横过道路的行人唐某甲撞倒,造成驾驶人张某某、行人唐某甲受伤,三轮摩托车受损。唐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3日死亡。2019 年12月20日,经金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唐某甲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医药费、丧葬费合计4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前科及在逃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唐某乙、许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金寨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灿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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