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一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4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屯留区**乡**村。2009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屯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1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晋D****2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省道22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屯留祥瑞焦化厂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乙驾驶的“荣事达”牌两轮电动车碰撞,致张某乙死亡。张某甲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张某甲在长治市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书等书证;证人程某某、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尸体鉴定书、痕迹鉴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屯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俊明

检察官助理:李珊珊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3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