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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7时50分许,在滑县**路**小区西门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一辆豫E*****小型面包车与自北向南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景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景某某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弃车逃逸。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书鉴定,景某某颅内出血,并行颅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术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油景行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17日投案自首,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于同年12月31日转为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滑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平

2020年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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