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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1964********,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枣阳市,现住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载乘被害人段某甲,沿枣阳市熊集镇段营村七组到吴店镇滚河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吴店镇滚河村六组路段时,路面不平致段某甲从三轮摩托车上摔下,致其颈椎受伤。经鉴定,段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现场、车辆照片等物证;2.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4.证人万某某的证言;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均义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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