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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615,满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汽车,乘员任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等6人,在绥中县***镇***村***屯乡村道路上,由山上下山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车,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邓某某、刘某某、田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绥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由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息查询单、协议书等;2.被害人邓某某、刘某某、田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尸检、痕检等鉴定;5.勘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冠一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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