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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二部刑诉〔2019〕42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邓州市**乡**村**号。2012年因寻衅滋事被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因开设赌场罪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孟231省道260公里邓州市陶营乡陶营桥处时,为避让车辆将轿车驶入刁河总干渠内,致使轿车乘坐人张某乙溺水,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事故认定:张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某甲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谅解书、邓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等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东方

王宏玺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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