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现住址为黑龙江省双城市**镇**栋**单元**室。2014年犯敲诈勒索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黑AN**号重型厢货车沿京哈线向哈尔滨方向行驶,当行至1148公里加40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停在路边的黑E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整理货物的驾驶员孟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孟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孟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
2. 证人张某甲等人证言;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 法医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清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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