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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民身份号码371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牌为鲁L*****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日照惠万家路段时,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被莒县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6.7mg/100ml。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身份信息等书证;2.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量刑情节证据:抓获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证而醉酒驾驶摩托车,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顾红霞

检察官助理 杨利秀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莒县**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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