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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7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住师宗县****村委会****,现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2 6 日2 1 时00 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云D*****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到曲靖市麒麟区麒麟西路白牛巷路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19)毒检字第D1990号鉴定检验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20年1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居于家中,联系电话: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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