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住南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9年01月04日21时29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报废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内乡县民政局门口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4mg/100ml,系醉酒驾驶状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记录及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5.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才
王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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