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9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8时24分,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C51****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中路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合罗山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张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208.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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