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路**号**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1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1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D38****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保税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4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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