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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街**号**花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1月10日至2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0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E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刺桐路泉州市晚报社路段时,追尾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闽CD5****号小型轿车,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即报警。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将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处理的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并送至泉州东南医院省酒和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42.97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给被害人何某某造成的物质损失人民币6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警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

定意见书等;

6.检查、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被害人何某某辨认被告人张某某笔录、被告人张某某辨认驾驶的车辆、酒驾地点、被查获的地点等笔录;

7.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相应减轻其行为社会危害性,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萍

                                 2020年3月3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26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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