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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延检一部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

自然情况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9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延寿县,现住址延寿县****胡同**号。

强制措施情况

拘 留( √ )

日期

2019.10.24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由黑龙江省延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5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犯罪事实

2019 年10 月23 日20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迪鸽牌电动三轮车至延寿县城南派出所,询问其电瓶被盗之事,城南派出所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发现张某某系酒后驾驶,遂将其移送至延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

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中心鉴定:无号牌迪鸽牌电动三轮车的技术(性能)参数符合对正三轮摩托车(机动车)定义的范畴。

经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66. 2mg/l00ml 。

证据清单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人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意见书、车辆属性意见书、延寿县公安局吸毒检测报告书。

4.视听资料(√)

罪名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情节

法定

从重

无证驾驶、酒精含量超过200 mg/l00ml

法定

从轻

认罪认罚( √ )坦白( √ )

酌定

从轻

无前科劣迹

量刑建议

拘役

5个月

罚金

27000元人民币

备 注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延寿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光盘2张。

此致

延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尧臣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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