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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不在案为由将本案退回本院。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再次向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不在案为由再次将本案退回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保沧公路**处(沧县境内沧州**路段)时被沧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详细信息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说明、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  记表、办案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抽血、出警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金勇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原籍;

2.案卷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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