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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刑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69********,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古丈县,住古丈县**镇**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4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古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古丈县**镇**房往该双溪片区溪流墨方向行驶,当晚21时7分,在古丈县古阳镇桥头路段被古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804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希万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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