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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3********,汉族,本科文化,个体,住南平市建阳区**路**号**小区**号楼。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建阳火车站附近的“羊骨龙虾”小饭馆出发往童游街道静园小区方向行驶,途经**道**路段时,碰撞对向范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范某某报警,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南平市建阳第一医院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8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某已赔偿范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00元,并取得范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以上情节建议对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双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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