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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危险驾驶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401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镇**村,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2时02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晋*****灰色**牌小型车途径文水县城**路段时,被文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查获。当日22时15分,在文水县人民医院被抽取该血液样本,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55.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常住人口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抽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获经过及照片、视频,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永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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