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19〕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乡**村**号。2016年9月份,张某某因吸毒被台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份,张某某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2月21日,张某某因吸毒被台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马楼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台前县新区**宾馆开好**号房间,在打牌期间,张某某、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2019年2月20日晚,张某某、侯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被马楼派出所民警查获,后经现场检测,该四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刘某、刘某甲、刘某乙、侯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前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端春、刘欣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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