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19〕39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未婚妻王某某一起租住在位于樟树市谭家仓的一套房子,2019年7月至9月份, 杨某某、徐某某、邹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被告人张某某租住的谭家仓小区出租房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7月份的一天,杨某某、徐某某、邹某某三人与被告人张某某趁王某某出去上班时在该出租屋内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杨某某、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自己租住的房屋内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丹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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